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親朋好友有急需金錢周轉之情形,而遇有此種情況時,最擔憂的是借出去的錢,到了還款期卻索討無門,此時如果借款契約沒有公證,只能持借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後,如獲得法院判決勝訴,始能持此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然如果於借錢之時,即有將金錢借貸契約做成公證(公證書並載明強制執行),即可以此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,向法院直接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,並可減少債務人在訴訟中脫產之風險。
再者,公證人於辦理公證後,並會留存該借據15年,如日後債權人有遺失等情況,得依公證法向公證人請求交付影本,避免因無法提出證據而無法追索之情況。
然如果於借錢之時,即有將金錢借貸契約做成公證(公證書並載明強制執行),即可以此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,向法院直接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,並可減少債務人在訴訟中脫產之風險。
再者,公證人於辦理公證後,並會留存該借據15年,如日後債權人有遺失等情況,得依公證法向公證人請求交付影本,避免因無法提出證據而無法追索之情況。
Q:借錢給別人,只有寫借據或本票是否足夠?需不需要公證?
A:對於任何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,如給付金錢借貸、本票、動產給付、有價證券,
出借人擔心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契約,經過公證後的債權無須訴訟,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
其他如買賣、贈與、借貸、故擁、承攬、委任、合夥等關係所產生『債權債務契約』之公證,
也歡迎者專業的代書代擬債權債務契約